内蒙古环境监测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地将重点攻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力争实现6~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 。“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再出新任务。根据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地将重点攻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力争实现6~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生态环境 部监测结果显示,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 2.5 )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 O 3 )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 在夏季, O3 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尤为突出,6-9月 O3 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在生态环境部日前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大气环境司司长介绍,近两年,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臭氧浓度却不降反升,2019年全国337个城市臭氧浓度同比上升6.5%。
VOCs是形成 O3 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 O3 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根据上述攻坚方案,国家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
这项攻坚涉及到多个行业和领域,时间总体上均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2019年6月5日,浙江省舟山小干岛万邦永跃船厂维修现场。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内蒙古环境监测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
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 O3 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7月15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
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攻坚方案还要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运行管理,内蒙古环境监测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