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境监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 〕6 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 〕13 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 〕19 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
(一)豁免管理一批: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 大类30 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 ),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承诺审批一批: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内蒙古环境监测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 大类44 小类行业(附件2 ),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参考我厅制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 ),做好环评审批改革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开展技术复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快推进一批:继续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服务国省重点项目。细化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环评审批进度促进复工复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环函〔2020 〕94 号)相关要求,动态更新国省重点项目清单,主动跟进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对开工急需和环境问题复杂的重点项目,参考我厅制定的重点项目环评预审工作方案(附件4 )试行预审,项目实质开工前完善环评批复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查、审批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建立生态环境执法联络员责任制,项目建设中,协调指导解决项目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指导企业按照环评文件,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指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内蒙古环境监测项目建成后,指导服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开展自主验收工作,实现全过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