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境监测以技术文件质量为核心开展环评常态化复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有利于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了环评工作质量和环评市场秩序。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须立足环评本质,厘清环评中相关方的关系及其责任,精准追责,更好地发挥环评的预防性作用,巩固并拓展环评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厘清环评相关方的关系和职责,是精准追责的前提。就项目环评而言,主要涉及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还有技术评估单位。建设单位是环评的委托方,环评机构接受委托后开展环评并编制环评技术文件,生态环境部门是环评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环评技术审查,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评提供参考意见。
其中,建设单位是环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提供环评基础资料及实施环评报告中的生态环保措施,并对项目建设、运营及终止等整个生命周期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起“污染者”“损害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环评机构作为业务代理方,主要负责环评技术文件的编制,并对环评结论负责。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如果建设单位采纳环评结论和建议,却造成实质性环境损害而被处罚和责令进行环境修复,可追究环评机构的连带责任。
以往环评出现问题,通常只是对环评机构或环评人员而非所有相关方进行问责。笔者认为,应该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生态环境部门等环评相关方进行同等管理,依据对应职责进行精准追责,以此倒逼环评相关方守好各自的“责任田”,促使整个环评系统充分协作、高效运转。回归环评本质,还应注重从实质性环境问题,如重大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等进行责任倒查。目前的环评问责,大多还是基于环评的程序性问题或环评文件存在的技术问题,从已产生的实质性环境问题出发倒查至环评相关方并追责的情况不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发生才是环评的本质和初心。环评制度是否管用,体现在最终是否优化了项目或规划的决策方案,内蒙古环境监测是否规避了因项目或规划编制、实施的缺陷而引发环境问题,以及是否避免了因造成环境及生态损害而被政府处罚追责、引发公众“邻避”心理、失去市场份额等情况。因此,除了确保环评在程序、技术上规范合规,还应更加关注环评的实质有效。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管、事后生态环境修复和追责。对已造成实质性环境损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赔偿力度,并建立起可靠的循证式责任链条,倒逼企业自觉认真对待并严格落实相关环评建议,也促使有可能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机构对编制工作更加严谨公正,进而推动环评回归本质,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020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到2025年,要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环评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政策工具,应协同政府、企业、公众各方,守住生态环境保护的“头一道关口”。一方面,推动环评与其他环境管理如环境规划、排污许可、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协作与互动,形成制度合力。另一方面,应统筹协调包括环评在内的整个环境管理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如城镇化、工业化、产业政策等的关系,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让包括环评在内的环境管理制度,助力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内蒙古环境监测为守好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