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实践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特别是,对于一些政府投资的重大重要的又是环境比较敏感的建设项目,比如,生活垃圾处置场项目、变电站项目、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等,生态环境部门不仅要面对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文件后的公众参与,还要在地方政府层面的要求下,主动提前介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过程之中,这都给生态环境部门带来很大的审批压力。一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通过,一些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难以建成;另一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又可能会面临第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尤其是,新环保法专门增加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加之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这使得新的公众参与无论在环评编制阶段,还是在审批阶段,都出现非常大的变化,而这些新的变化,也将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让生态环境部门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突出,压力也将随着经验的不足而增大。
未批先建责任加重使得环评审批与执法挂钩。对于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查处,2003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有两款规定,要么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处罚,要么就是最多罚款二十万元。
2016年7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次修正,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内蒙古环境监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对投资额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影响更大。
以前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查处,基本上是环境监察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就能够确认未批先建行为。但在修法将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挂钩后,建设单位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提出异议的明显在增多,执法流程上也有变化。
如今,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一般也只是初步确定。因为,生态环境部门还需要针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来确认建设单位所建项目是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所规制的项目,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究竟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还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是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最终还是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专业人员来确认。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内蒙古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审批机构及其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执法过程中,仍然要扮演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