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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内蒙古环境监理环评报告书质量谁来负责?

2020-08-06 14:12:55

内蒙古环境监理2018年12月29日《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之前,该法明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要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2018年12月29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取消了对编制环评报告主体的限制性要求,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就是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评报告书(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是否要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建设单位有自主决定权。与此同时,环评报告弄虚作假或失实的责任主体也随之转移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前述规定明确地区分了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开展项目环评工作的”整体责任和对“环评报告本身内容和结论”负责的最终责任。

而技术单位的“相应责任”,笔者理解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服务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与其他责任主体一起承担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基于其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其行为本身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回到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涉嫌抄袭事件,结合《关于终止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内蒙古环境监理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示的公告》(以下简称终止公告)内容可知,项目由交通运输局委托事务中心进行代建,事务中心又委托研究所编制了项目环评报告书。

虽然2020年3月27日的《终止公告》中强调,“事务中心委托研究所开展的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但事务中心仅是项目代建单位,代建单位顾名思义即由建设单位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单位,实则与建设单位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的身份并不因代建发生转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的规定,建设单位交通运输局应当对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内容和结论负责。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是《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中的明确规定,委托代建并不会降低或免除建设单位自身的法律责任,追究技术单位的责任同样也不会抵销或降低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中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设定了较高的行政处罚额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审慎选用环评技术单位,公示前和送审前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内容,内蒙古环境监理是建设单位不容忽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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