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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监测深化改革,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

2020-10-17 16:54:13

(一)内蒙古环境监测缩小项目环评范围: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备案数量。《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后执行。

(二)简化报告表编制内容:对确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降低编制难度。研究简化报告表项目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以引用现有数据为主,简化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对确需进行专项评价的,突出重点要素或专题;对不需开展专项评价的,无需进行模型预测,仅需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探索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加强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鼓励地方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四)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正面清单相关规定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在前期改革试点成效评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细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要求。对已明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相关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项目,内蒙古环境监测可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二、提升服务,帮扶小微企业做好环评工作

(五)加强环评咨询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的主动服务意识,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公开当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环评咨询,避免小微企业“走冤枉路”“花冤枉钱”。鼓励基层、园区广泛运用新媒体、宣传栏,采用卡通动画、短视频、“一图读懂”、宣传册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环评知识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准确理解环评管理要求,引导小微企业合法合规建设运营。

(六)便利择优选择环评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广全国环评信用平台,定期公开有关环评单位情况,鼓励小微企业择优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七)推进规范环评收费:环评单位应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工作边界,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规范环评收费的倡议行动,引导环评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八)开展政策技术帮扶:研究推进在线技术评估咨询服务,打造以国家和省级技术评估单位和相关专家为主体的服务团队,面向基层环评审批部门和小微企业开展远程指导帮扶。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省、市级技术评估单位对工艺相对复杂、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项目进行技术评估,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内蒙古环境监测对小微企业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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