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环境监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增多,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值得关注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或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据分析,在环保工作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之间,缺少一个环节,或叫做漏洞。即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后,项目单位是如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的,这方面监督一直存在不足,结果导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正式投产后集中出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甚至导致相当数量的项目无法完成“三同时”验收。为改变上述现象,近年来我国开始试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转变。在辽宁、江苏两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安徽等省作为我国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正在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机构准入、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全方位探索。实践证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可以有效弥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之间的空缺,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哪些建设项目要开展环境监理?在环境保护部试点文件中,明文规定: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内蒙古环境监理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诸多好处:一是可以有效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一个难题,即企业落实“三同时”难。因为企业搞生产经营是本行,但干环保难度很大。环境监理单位拥有熟悉环保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供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进行市场化运营,体现了公正性和客观性,也体现了作为政府部门的环保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干预市场的要求,符合我国改革的方向。
三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环境监理人员驻场或现场巡查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使得建设项目建成以后许多“看不见”的环保隐蔽工程,通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现场指导、拍照,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拍摄的影像资料展现,使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时可以更了解情况。如企业防腐防渗工程的实施,环境监理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企业是否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施工,其采用的防腐防渗材料等是否能满足环保的要求等。
四是企业落实“三同时”的过程中,环境监理人员可以成为与环保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因为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对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理解,会更为深刻、准确,对于环评及批复中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环境监理人员也可以及时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不专业或理解不到位,导致“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或擅自发生重大变动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五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不足和漏洞。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之间出现的漏洞。可以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的质量。
值得关注的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由于担心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担心会增加企业负担,往往以种种理由回避或不愿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鉴于此,笔者建议,待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成熟之后,应尽快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写入到环保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强制性的环保措施,内蒙古环境监理并上升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