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评01内容:您好!(1)我司是东莞手机壳生产企业,涉及喷漆工序,原环评批复VOCs治理工艺为“UV光催化+活性 炭”,现已验收并运行约2年多。现考虑UV有爆炸风险和产生臭氧(地方臭氧长期超标),我司拟将其工艺改为”活性炭+活性炭”,即把原来UV装置换成活性炭,根据文献和省厅各种技术规范活性炭处理效果较UV光催化好,即本项目VOCs处理工艺属于升级,请问这样技改是否可行?是否豁免办理技改环评手续?(2)根据东莞政策VOCs处理工艺要求必须“二级处理”,据说二级指不同处理工艺,请问“二级处理”国家或者省厅有出处吗?若“二级处理”上述“活性炭+活性炭”是否可行?盼君早回复
答复:您好!关于问题1的答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第二十项明确豁免手续办理项目:脱硫、脱销、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建议按规定执行。
关于问题2的答复: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各相关行业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建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关于行业类别的判断和是否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问题:
02内蒙古环评内容:兹有我司东莞市xx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光学板材的加工生产,即产品为用于护目镜的光学镜片。项目主要的原料为PMMA片材、辅料为水性加硬液(使用量为0.5t/a),主要的生产工艺流程为PMMA片材开料→除静电→淋涂(水性加硬液+水)→烘干(烘干温度为50-60℃)→烘烤(烘烤温度为60-80℃)→覆膜(覆PE膜)→包装出货。我司现有两个问题,问题1:我司产品可用于制作护目镜中的镜片等,是否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 4754-2017)中“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587眼镜制造”中树脂材料制眼镜片?问题2:因我司使用的水性加硬液中含有9%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其挥发会产生VOCs,请问我司这种行业和生产工序是否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工业涂装)?答复:您好!关于问题1的答复:根据贵司关于产品类别、生产用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的描述,贵司行业类别应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 4754-2017)中“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3587眼镜制造”。关于问题2的答复:根据贵司行业类别及生产工艺特点,贵司的生产工序可归属于表面涂装行业,表面涂装行业是我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关于危废仓库环评的问题:
03内容:环评是几年前通过的,上面对企业内部暂存危废的危废仓库没有进行单独的评价,现在说要整改补充这方面的内容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要怎样进行补充?在没有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要重新做环评吗?
答复:您好,需结合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与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关于废水排放标准的咨询:
04内容:您好,我司不属于电镀企业,不位于电镀园区,主要生产汽车铝轮毂,涂装前设有磷化前处理工序,磷化夜循环使用且不外排放,磷化后设有2次水洗,水洗废水定期排至厂内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请问处理后的废水是否需要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要求。
答复: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及排污许可要求执行。2.《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04内容:厂内原有4t/h燃烧生物质锅炉,后扩建环评就改造为4t/h燃气锅炉。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考虑到燃气锅炉蒸汽量达不到生产需求,实际建设了6t/h燃气锅炉。请问:这是否属于重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才能进行环保验收?
答复: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建议进一步论证后对照相应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不属于,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内蒙古环评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