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环保设施、辅助工程建设情况的落实以及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等。
验收期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12个月。
验收程序:
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核查、编制监测报告5个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