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境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 污染物;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5) 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注:监测因子的确定,除需按照环评的要求监测外,还需要考虑实际生产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3.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 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 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内蒙古环境监测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3)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 际情况;
4)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 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 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相关监 测技术规范并结合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 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 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相关标准 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 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6) 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 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应关注高浓度排放时段。
3.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验收监测采样方法、内蒙古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