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环评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有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还要求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规定,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环保部门会解除委托关系,并将其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2020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插播】环境部环评函〔2020〕112号 关于启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全文)官宣的环评技术平台相关回复如下:
乡村地区,工业活动较多则评价范围内的学校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问题
土壤评价现状监测布点的问题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中环境敏感程度(E)的分级的问题
一次发公示送机器人、暖手宝等,详询微信hbxz1nm
别涛介绍,除了推动立法,在机制构建方面,环保部近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内蒙古环评2013年和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分别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技术指标、评级标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果公开以及联合惩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并及时更新。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向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自动推送环境违法信息、环评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地方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以从这些共享平台自动下载,获取参与这些机制的其他部门的信息来共同约束。
三是构建跨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机制。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优化了关于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环保领域失信的生产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推动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市场监管等领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在企业信用评价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内蒙古环评发挥信用在部门之间的共同约束作用,来弥补法律的强制性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