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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检测公司标准类问题的权威答复:

2021-04-28 15:09:49

内蒙古环境检测公司现将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环境监测标准类问题的答复整理如下:

问:排污许可登记是否需要自行监测?

答: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自行监测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落实相关要求。

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选取监测点?

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问:土壤六价铬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HJ/T 166中明确规定:新鲜样品的保存时间为1天。经过风干、破碎、过筛等工序的样品不属于新鲜样品,保存时间应按30天计。

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发布后,参比体积是否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的气态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实际体积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及的金属?如何适用相关排放标准?

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的技术内容,对于标准中涉及的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对于标准中涉及的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实际监测时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标准修改单中未涉及的污染物,按照原标准执行。在适用相关排放标准时,应按照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折算。

问:《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在资质认定中是否是有效?

答:资质认定中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没有标准方法的情况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可以作为方法依据申请资质认定。但如果有新发布的标准可以代替(方法原理一致),相应的《第四版》方法就不能使用。

问: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在开展环评时应监测表1中所列的45项因子,其中包含六价铬,该标准的表3也仅有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名称,并无标准代码。查阅资料之后也发现未发布土壤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在新的方法出来之前,该怎样解决土壤六价铬的测定?

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内蒙古环境检测公司(GB 36600-2018)中将六价铬的测定标准指定为“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目前,该标准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环办标征函〔2018〕68号)。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可参照《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进行测定。该标准中,磷酸氢二钾和磷酸二氢钾的缓冲试剂加入量应为0.5ml。我部将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予以纠正。

问:现场样品采集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添加保存剂或固定剂,或未按照标准规范规定对样品容器进行封口,监测数据是否有效?

答:实际监测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和保存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

问:执行自行监测相关标准时,如果《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不一致,应当如何执行?

答: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规定,所执行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规定的,优先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行业指南未规定的,按照总则执行。

问:《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规定的监测方法为GB 5750中发酵法,单位为个/升;GB 5750.12-2006中微生物类有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存在多管发酵法,单位为MPN/100ml。GB 13457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数是指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中的哪一种?

答:《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5750-1985)的修订版本,修订前的微生物指标仅有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两种,因此《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中的大肠菌群数指的是总大肠菌群。按照该排放标准的要求,单位为“个/升”,MPN/100ml值再乘以10,即为1L水样中的总大肠菌群数。

问:在检测工作中遇到一些污染严重的地下水,不能直接上机检测,并且水样消解后检测和直接上机的结果会有差别,应当如何处理?

答:遇到污染严重的地下水,首先要明确需要测定的是可溶态金属还是全量金属,如果是全量金属,需要进行消解后测定;如果是可溶态金属,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处理后上机测定。

问: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mg/m3,适用HJ 836标准;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GB/T 16157-1996与HJ 836同时适用。那么,修改单中颗粒物浓度指的是监测过程中的实测浓度,还是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例如:砖厂隧道窑烟囱监测过程中,其氧含量浓度较高,监测中带来的结果便是实测浓度极可能低于20mg/m3,但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之后就极可能大于20 mg/m3,在此种情况下是GB/T 16157-1996、HJ 836两标准同时适用,还是只适用HJ 836?

答:GB/T 16157-1996修改单中所说的颗粒物浓度是指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浓度(不进行折算)。根据GB/T 16157-1996修改单的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3,适用HJ 836标准;内蒙古环境检测公司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GB/T 16157-1996与HJ 836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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