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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下水评价「问题汇总」关于土壤监测、场地调查、评估、地下水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若干问题的回复:

2021-08-17 16:15:41

问:内蒙古地下水评价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

答: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问:项目为电镀厂,配有电镀工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I类项目,项目位于专业电镀基地内,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占地规模小型,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土壤2级评价。项目内及项目周边土壤评价范围200米内均为硬化地面、已建成的厂房、道路及沿马路边的零星绿化树(绿化树均种植在已经硬化的地上,仅树干四周留有约0.1m宽的未硬化土地)。土壤二级评价需对占地范围内去4个监测点,评价范围内(占地范围外200m内)取2个监测点进行现状监测。鉴于项目如果取样监测,则会破坏已建成的硬化地面,反而影响的硬化地面日后的防渗效果,增加土壤被污染的风险。因此,为避免破坏防渗层,保证现有土壤防渗措施的有效性,项目是否可以不做土壤现状监测?

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土壤评价,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问:环境影响评价中土壤评价对周边调查范围如何划定?

答: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7.2 调查评价范围”的要求确定项目的调查范围,如项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气沉降及地表径流,且居民点位于影响评价范围(落地浓度范围)内,则应判别为敏感,反之则判别为不敏感。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也可径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问: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是否属于危废?请帮忙给出具体的证明资料。

答: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一般首先查询《危险废物名录》,若名录中有即属于危险废物。若名录中没有,但具有相应的危害特性,须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虽不在名录内,但有一定的危害性,建议开展鉴别。

问:4个项目,在同一地块,均为新建项目。内蒙古地下水评价4个项目的原辅料、生产工艺及产品均一致,仅建设单位不一样。生产工艺涉及酸洗,根据土壤导则定为二级,现能否将4个项目视为一个整体,只开展一个土壤现状监测?因为考虑到实际情况,产品工艺等一致,且用地的土壤性质状态等也基本一样。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对于基本因子,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三年至少1次的监测数据,可不进行现状监测;引用数据因满足7.4.2和7.4.3的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有效性。对于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对于所述项目,应分别至少开展1次特征因子现状监测;对于基本因子,可以引用数据,但应满足导则要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我司属于五金制品生产加工,设有喷漆工艺,原料为水性油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类别,别,应编制报告表,但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中附录第53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环评类别是报告书,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III类,而其他类别属报告表的,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IV类。地下水导则表格备注内容显示:本表未提及的行业,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较本表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行业,应根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参照相近行业分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进行分类。请问,我司属报告表类别,鉴于名录已更新,能否以纳入地下水IV类来执行?还是因有喷漆工艺,须按地下水III类执行呢?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类中“其他”项目应编制报告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压铸件的生产加工,生产原料为铝合金、锌合金,生产工艺为压铸成型、人工去批锋、攻牙、整形、质检、包装。产品五金压铸件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C33金属制品业-339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2有色金属铸造,那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是否属于制造业-金属制品-其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还是属于制造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金属铸造及合金制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Ⅱ类?

答: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C3392有色金属铸造”业,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该类别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属于I类项目,“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属于II类项目,“其他”属于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否应有时效性?环评报告的结论其实是有一个时效性,时效5年,5年内不动工建设,那就得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因为周围环境存在一定变化。那么从技术讨论上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也应有一个时效性,因为做土壤调查时也要考虑周边企业对这块地的影响,才可以下结论。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是否应该重新修订备案?因为5年内周边环境也存在一定变化。当时的报告对这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结论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状况。周边环境的污染物大气沉降及地下水受影响,这是一个变化因素。建议地方是否应当出台一些法规,类似应急预案、环评的结论具有一个时效性,规定一个期限内该地块不开发建设,重新修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涉及喷漆的设备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进行评价。附录A的表A.1说明“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应判定为I类项目。请问:请问喷漆是否属于有机涂层?应归为哪一类项目?谢谢!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中“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属于I类项目,内蒙古地下水评价喷漆属于使用有机涂层。

转自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讯:本文整理了来自广东、江苏两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咨询与回复,仅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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