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进行内蒙古环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约束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律保障,是守住绿水青山的一道防线,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第2章第19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法律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未经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如何进行?环境保护法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级别,并按照不同的评价准则和技术指导方针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施工单位可选择自行编制环评或委托技术单位(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环评,如自行编制环评文件,则需自行编制环评文件,否则需自行编制环评文件,由环评单位负责。但无论选择何种方法,都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命脉”,对遏制不负责任,防止在编制环境保护文件时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为了增强环境保护体系的可信度和有效性,生态环境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于所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绩效、技术力量和信誉状况进行动态更新的公告,建议优先选择信誉好、技术能力强的企业。制定很好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慎选定“重点监督检查清单”,并有失信记录较多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诚信记录较多,没有环境保护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数量与编制人员数量明显不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避免选择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并在限期整改期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尤其要提醒的是,建设单位一定要与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签订正式服务合同,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环评编制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环评不能单靠与中介、内蒙古环评公司中间商等签订或口头约定来进行,以免后患。此外,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审批部门均不推荐或指派任何第三方环境保护机构开展环境保护评价工作。
如何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推荐选择很好的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质量。选用高质量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能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程序时事半功倍。若选用信用差、技术能力差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则不能保证编制质量,不仅会误导建设单位决策,同时也可能出现重复修订、拖延环评审批时间等问题;严重者还会出现政策规划一致性分析不到位,由于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等问题,导致环评无法获得批;甚至有可能基础资料明显失实,评估内容有重大缺陷,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如环评结论不正确,建设单位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可能触犯法律。
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刑法典第229条规定,中介机构的人员,有义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各条款的规定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处5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法律不容情理,一定要引起高度警觉,在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时,一定要慎重,切忌贪小失大,以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向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表意见,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真实、客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基本法定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建立一套全面、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一整套可追溯的编制工作档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新政策,不断提高监测数据;有能力对技术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审阅;如实反馈给建设单位。内蒙古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人应组织实地考察、全程指导,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