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境监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策略:众所周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问题伴随着工业结构的变化而越来越严重。近些年来,与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相关的大事层出不穷,引起了各个区域的广泛关注,提升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防疫也早就变为有关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而研发出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修复措施也变成了当下防治工作的难题。加强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修复能力和方式,不但可以促进保护土地环境有关政策的拟定还有防疫体系的建立,更对保护人类身心健康和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拥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关系: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节与调整之后,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渐形成初步的规模,并建立起土壤与地下水共同防治的新体系。生态是一个统一地整体,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的整体。我国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地尊重自然,考虑多种生态要素在综合治理和提高生态环境循环能力上的作用。在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当中,土壤与地下水的共同防治可以有效地促进生态文明。土壤与地下水本身就在一个生态系统当中,土壤是在地表层面上促进植物生长的物层以及相关地理要素的综合体,地下水是在地面之下岩石缝隙当中的一种水质。土壤跟地下水是相互依存的整体,两者之间不可分割,可以促进物质以及能量的传输与转移。除此之外,土壤跟地下水还存在因果关系。工业企业在运作中,或者是矿山开采等各种人类活动当中都可以通过地表水从土壤当中渗透到地下当中,并进入地下,因此,水质就会被污染,这些被污染的土壤在大气降水的循环作用下过滤渗透到地下水质当中。此外,地下水的污染物体还可以通过地下水质的波动进入土壤层面当中。因此,内蒙古环境监测二者其中一方出现污染,都会引发二者的双重污染。但是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具有协同性,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持久性以及难修复性的特点,使得土壤和地下水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无法完全依靠自身的自净功能消除污染。因此,治理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应当以控制和管理为主要的方式。同时,在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的时候,应当针对二者协同治理。从整体治理的原则上,应当打通地上和地下,推进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共同治理,推进生态的共同防治。要想真正推进生态系统的综合治理,应当解决土壤以及地下水在污染中相互关联的一些复杂问题。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土壤以及地下水在防治污染过程中职能交叉的问题,从而形成全力防治的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防治新格局。
实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措施:
合理划分分管部门的职责:当前我国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在防治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各个部门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或者是互相争夺管理权利。事实上,实施统一的管理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最关键的是如何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合理地划分不同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水利部门水资源管理承担指导全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并组织编订全国水资源环境通报,开展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等等。这一决定的依据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将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地下水保护组织指导,内蒙古环境监测这种规定符合我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综合进程。